UPSI大学课程考试规定
1. 考生考试前的责任
1.1 考试时间表
考生应注意考试日程安排,以避免与考试日期,时间和地点有关的错误。
建议考生经常登陆研究生学院网站或UPSI门户网站,以获取最新的考试相关通知。
学生因个人原因记错考试时间表信息,不应被视为未参加考试或举行替补考试的理由。
1.2 出勤
考生应准时到考试中心。建议考生比预定时间提前30分钟。
考试开始后超过三十分钟,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大厅。
1.3 携带文件
考生必须携带学生卡和准考证。
准考证是必须提交的考试官方文件。
没有相关文件的候选人将被禁止进入考场/大厅。
1.4 允许带入考场/大厅的物品
只允许考生携带包含钢笔,铅笔,尺子,橡皮擦,计算器(无盖子)或
考主考人员/监考人员允许的其他文具的盒子或小包等工具。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或任何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1.5 进入考场
须在考试开始前十五分钟才能进入考场,并以安静有序的方式坐下。
考生须根据准考证检查座位号码。
2. 考生在考试期间的责任
2.1 填写所需的信息
入座后,考生必须:
i. 在学生桌右侧放置学生卡和准考证。
ii. 填写出勤表格并将其放置在桌子右上角。
iii. 在每张答题纸上填写录取号码,组号码(如果有),课程代码和姓名。
2.2 与朋友/监考人员沟通
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通过对话或其他方式与其他考生进行交流。
如果考生想与监考人员沟通,应通过举手表示。
2.3 饮食和吸烟
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饮食和吸烟。
2.4 考试的开始和结束
考试期间,主考人员/监考人员将发布考试开始和结束通知。
2.5 离开考场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i. 自考试开始已有1个小时。
ii. 征得主考/监考同意,在考试助理陪同下,上厕所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只有当所有试卷和答题纸收齐检验后,考生才能离开。
2.6 答卷
考生应将试卷、答题纸按顺序整齐放在一起,并放在桌子右角以供监考人员收集。
2.7 生病考生
在考试期间生病的考生应向主考人员报告。
3. 考生在考试结束后的责任
3.1 在主考/监考人员通知之前,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3.2 考生须在离开考场前收好学生卡和准考证。
3.3 考生必须有序地离开考场。
3.4 考生禁止从考场取出任何空白或使用的试卷、答题纸。
4. 考生无法参加考试
4.1 无法参加任何注册课程考试的考生,应在考试开始后七日内致函导师,说明原因,并附有效证明。 未做出以上说明的缺考考生视为无故缺考,不能参加补考。
4.2 考生由于自己的错误或疏忽记错考试时间表而不能参加考试的,不得参加补考,视为未通过考试。
4.3 即使考生在考试前进行的作业或其他考试获得了60%以上的分数(及格分数),该考生也应被视为未通过该课程。
5. 学术不诚实
学术不诚实是指对违反“1999年苏丹依德理斯教育大学(学生学科)规则”第6条和第8条的学生采取的处罚:
5.1 第六条 任何学生不得抄袭他人的任何想法,写作,资料或发明。抄袭具体包括:
a) 采用他人的任何想法,写作,数据或发明行为,并声称这种想法,写作,数据或发明是他自己的发现或发明; 要么
b) 以任何方式断言他是任何想法,写作,数据或发明的原始来源或发明者,而这些想法,写作,数据或发明实际上是从其他来源获得的。GRADUATE STUDY PROGRAMME
I5.2 第8条,学生不得:
a) 除非获得主考官的授权,否则进入或离开任何考试大厅的任何书籍,工作文件,文件,照片或其他东西。或在考试期间从任何人处收到任何书籍,工作文件,文件,照片或其他物品,除非审查员或审查员委员会推荐并由副总理授权。
b) 写或通过他人写任何信息或在他的手上或身体的任何其他部位或衣服上绘制图表,这些图表可能与他正在进行的考试有关。
c) 在考试期间与任何其他学生进行交流(面对面或通过任何形式的交流); 或者
d) 在考试期间作弊或试图以可能被视为在考试中作弊的方式进行作弊或行为,包括使用电子和通讯设备。
5.3 惩处
如果发现任何学生违反任何规定,监考人员/审查员应向纪律部门报告。 如果确认是学术不诚实的行为,纪律部门可能会建议参议院给予被举报的学生学术不诚实的处分。纪律部门或参议院认定违纪的学生考试F级(未通过)。
5.4 对于学术不诚实行为,纪律部门应在考试后的两周内或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采取行动。
5.5 根据第6条和第8条规定,学生违返上述规定,应当承担以下任何一项或任何两项或多项适当纪律处分:
a) 警告;
b) 不超过200马币罚款;
c) 禁止在特定时间或特定内容的课程或活动的参加资格;
d) 特定时间内取消学生资格;
e) 开除;
6. 补考
6.1 大学允许特殊原因缺考后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具体如下:
a) 有健康问题的学生,并获得政府医生或医疗官员/专家组医生的证明,证明该学生的精神和体格不合格。
b) 父母或近亲去世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
c) 参与大学安排的特定活动。
6.2 学生必须获得研究生院院长的批准后在正式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参加补考。
7. 复核考试结果
7.1 学生应向研究生学院提交申诉,在结果公布两周内填写规定表格,以复核任何课程的考试结果。
7.2 复核考试结果,学院收取复核费RM100.以下情况,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a) 在申诉期后提交;
b) 申诉表格填写不完整;
c) 未提交复核费收据;
7.3 院长应指定一个审查员小组,审查员包括原审查该课程的结果的教员。
7.4 审查员小组应提交建议供学院参考。 学院将申诉诉处理决定提交给研究生学习委员会并由参议院批准。 参议院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7.5 关于审查的决定将在收到参议院批准后向学生公布。
8. 申请继续学习
8.1 获得失败,终止和终止状态的学生可以通过导师以书面形式向大学提出申请,申请须经研究生学习委员会决定。
8.2 如果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他们可以提出申请:
a) 学生在第一学期就可以重复课程来提高他们的成绩,并且在重复这样的课程后能够获得3.00的CGPA。
b) 学生可以显示研究进展的证据,并由他们的导师批准,没有提交研究进展的学生,将不予考虑。
8.3 申请必须在参议院批准终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周内作出,在此期限之后收到的任何申请将不予考虑。
8.4 申请继续学习应有导师同意(如适用)。
8.5 申请应支付规定的费用,费用不予退还。
8.6 申请继续学习的决定将在获得研究生学习委员会批准后向学生公布。